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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規定「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徵收或照價收買,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登記之權利人為原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債權人者,繼承及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若有以上情形為登記者,則不在此限。 
 
若原屋主有被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未被塗銷之前,地政機關應停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換言之,買方即遭受產權無法順利移轉登記至他個人名義下的風險。就目前不動產實務上處理程序,首先必須確定是何人?依據何種執行名義進行查封?若為金錢債權的查封登記,債務金額是多少?若為假扣押、假處分的查封,其理由何在?其次,要求屋主除去查封登記的障礙。 
 
在此建議購買的買方於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甚至付訂金前,一定要查看想購買的房屋最新土地謄本,確認產權是否清楚,有無被聲請查封登記;而簽約後三日內即將產權過戶完成,再至地政機關各請調一次最新土地謄本,如此對買方才有萬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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