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巷道與私設通路之認知
Ò計畫道路:
Ò依各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即都市計畫圖有標示及編號之道路),包括主要計畫道路及細部計畫道路,其開闢依都市計畫書所訂開發方式辦理,例如一般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
Ò規定一般徵收之道路由市府道路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向中央爭取預算徵收用地及開闢,規定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取得者,於辦理區徵或重劃時留設用地並開闢。
Ò現有巷道及私設通路:
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6條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
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既成道路)
二、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三、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
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四、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本法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
之巷道,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
市容觀瞻。
第3條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符合第六條規定
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Ò現有巷道業務
Ò 申請「現有巷道證明」請洽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單位
現有巷道
Ò1、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Ò2、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捐獻土地為道路完成登記(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但已依法申請建築並領有使用執照者,所留設之私設通路,其原面臨該通路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後重建者,不在此限。
Ò特例:依都市計畫規定應以市地重劃開發者,雖已面臨計畫道路,仍須參與重劃始能申請取得建築執照。(因整體都市計畫樁位已變更無法指定建築線)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Ò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分尺以下,寬
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
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兩旁亦應
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面臨工業
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作為建築線。
Ò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公
尺。
Ò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
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因而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Ò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
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依前項第一款退讓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拉通計畫道路者。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依據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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